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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合同纠纷胜诉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徐州市轨道某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引发争议。原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仲裁费用。
二、调解结果
本案未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如下: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本案仲裁费43,250.41元(含仲裁员报酬27,905.59元,机构费用15,344.82元),由原告承担6,487.56元,由被告承担36,762.85元。被告需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6,762.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法律依据
1.《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本案适用该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审理程序及裁决方式均按照该规则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责任。
3.合同法相关条款:仲裁庭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