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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高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向其借款共计79,966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966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同意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具体分为两期支付:2024年5月15日前支付3万元;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