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907
电话:13911078387
邮箱:beijing@jiangshilawyer.com
邮编:100005
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胜诉45余万


一、案件概述
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A2部分八工区盾构工程联络通道兼泵房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双方于2020年6月25日达成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为216.5万元。然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175万元,尚欠工程款41.5万元未支付。申请人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申请人对欠款本金41.5万元无异议,但对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11条约定,任何迟付或缓付的工程款均不计算利息,且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下游单位款项。此外,被申请人认为即使计算利息,起息时间也应从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开始计算。
二、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日为39,403.4元。
仲裁费用:本案仲裁费24,185.52元(含仲裁员报酬16,490.95元、机构费用7,694.57元,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需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认定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认定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仲裁庭综合案情,认定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申请人逾期履行裁决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