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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吴某与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于2019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库房工作,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5月,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及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原告先后住院治疗多次,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辩称同意赔偿合理合法部分,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认可,并提出对原告工资及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存在差距等意见。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被告应承担相关工伤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302,693.51元。判决被告自2022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合计5,702.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法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项目进行了核算和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