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907
电话:13911078387
邮箱:beijing@jiangshilawyer.com
邮编:100005
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王某与北京某知产服务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于2021年4月6日入职被告北京某知产服务公司,担任调查员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2021年10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5000元。2022年1月4日,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足额支付原告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4日期间的工资及报销款,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双方签署了《工资延迟发放证明》,确认了未支付的工资、报销款及经济补偿金额,并约定了支付时间。被告仅支付了15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
二、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交的《工资延迟发放证明》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印章,被告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也未对《工资延迟发放证明》及款项支付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的工资29,269.4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842.51元。最终裁决被告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延迟发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委员会采信原告的主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工资及报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