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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曹某与王某借贷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被告于2023年6月和7月陆续向其借款2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在偿还了20,000元后,剩余200,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2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分五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双方确认,除上述协议外,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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