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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武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武某于2021年11月4日入职被告某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伤待遇。
二、判决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于2022年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意分八次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2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44,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自2022年9月26日起,每月26日前支付18,000元,直至2023年4月26日前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确认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