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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凡某与张某合同纠纷胜诉


一、案件概述
原告凡某与被告张某因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合作承接工地项目,实际项目支出由原告承担,共计363,786元。2017年8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160,000元以分担上述支出,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160,000元是工地承包款,且已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显示被告应支付原告160,000元,且双方签字确认。原告还提交了支出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被告虽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6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提交的《证明》及支出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其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