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胜诉:98.8万货款获支持,反诉违约金省24.2万
案号: (2024)鄂0112民初1693号
案件背景
2021年1月,某科技公司(下称“我方客户”)与某建工企业签订《某项目工程空调机组、直膨机、多联机、风机盘管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我方客户向该建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地供应空调设备及配套材料,合同暂定总额约354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分批供货、按月结算,并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至验收合格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客户按照对方指令完成了全部供货,实际供货金额合计346万余元。2022年7月,案涉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然而,该建工企业仅支付了230万元货款,尚欠139万余元迟迟不予支付。经多次书面催告,对方以“项目未结算”“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甚至对部分增项费用提出异议。
更为棘手的是,该建工企业随后提起反诉,指责我方客户未履行多联机安装调试义务及质保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51.9万余元。面对本诉与反诉的双重压力,我方客户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杨林峰、申晓宁律师代理本案,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客户货款988,161.14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LPR计算,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98,816.11元)。
反诉请求被大幅削减:对方原反诉金额519,181.33元,法院最终仅支持276,897.78元,削减幅度达46.7%。
诉讼费合理分担:案件受理费8,660元、反诉费4,496元,合计13,156元,由对方承担8,249元,我方客户承担4,907元,我方客户承担部分远低于对方。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我方关于实际供货金额、付款条件已成就等核心主张,同时严格审查了对方反诉证据,认定我方客户在安装调试及维保方面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对方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减。这一结果不仅为我方客户追回了大部分欠款,更有效遏制了对方通过反诉施压的不当企图。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