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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免付11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胜诉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3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案号:(2022)京0106民初9739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某热力管线工程五、六标段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产生纠纷,劳务公司于2021年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尾款100万元(案号:(2022)02民终1213号)。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将劳务公司及两名项目负责人列为被告,主张返还代付水泥款、工程款、纳税补税款等共计约114.7万元,理由是其代付款项未在之前结算中扣除。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务公司及其中一名项目负责人委托,提出“重复起诉”及“自认约束”抗辩。

本案核心争议:发包人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主张的款项是否已在生效判决中实质处理?

代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其诉请实质上否定了生效判决确认的结算事实,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全部五项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5,130.75元由原告负担;

•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为委托人避免损失合计:1,147,860.95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某建筑公司于前案中已经认可涉案两个合同最后剩余尾款为100万元,生效判决亦支持了该主张,现其再行起诉主张涉案款项尚未结算,实为推翻其之前案件自认事实以及生效判决确认事实,于法无据。”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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