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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RCHIVE / 以纠纷类型、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清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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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

胜诉217万余元工程款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工程款 217 万余元及违约金

案号:(2025)吉0104民初9820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23年8月,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建工集团第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某中心B04地块外墙抹灰、保温及涂料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接该工程的外墙抹灰、保温及涂料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某镇。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于2023年11月22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交付工程。然而,工程交付后,某乙公司迟迟未通知某甲公司报送结算资料,直至2024年11月底才通知报送结算付款审批材料,此后又拖延付款审批流程。直至2025年6月,某乙公司才完成审批流程并出具结算材料,审定总工程款为9,237,123.19元。

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支付除质保金以外全部工程款的95%,即8,775,267.03元。但某乙公司仅支付进度款6,600,000元,剩余2,175,267.03元迟迟未付。某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催讨,某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损害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某甲公司遂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秦玉斐律师代理,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25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某建工集团第X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75,267.03元及违约金(以1,660,952.41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总额不超过277,114元);

二、驳回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12,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判决书还明确,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217万余元的工程款损失,还成功争取到了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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