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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商事诉讼裁判案例库

CASE ARCHIVE / 以纠纷类型、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清晰呈现

CASE ARCHIVE
2026.09.18

江石律所|发包方连带承担工程款181.9万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冀06民终517号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发包方)与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下称承包方)就某城市商住综合体项目的园林景观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合同价款673.9万余元;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就小市政工程部分另行约定暂定价款143.8万余元,并约定建设单位每次付款后按约定比例向合作施工方转付。同月,承包方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实际施工方)签订合作施工合同,将上述两项工程全部交由实际施工方组织施工,合同暂定总价626.7万余元。

工程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期自2021年11月1日起算。发包方累计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634.7万余元,承包方向实际施工方支付590.1万余元。因工程结算迟迟未能完成、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实际施工方将承包方与发包方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100多元及利息,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承包方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交由实际施工方完成,双方之间构成转包关系,所签合作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明确、且大于承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数额时,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承包方给付实际施工方工程款100多万元及利息,发包方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驳回实际施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利息,一审未采纳实际施工方主张的“自验收合格满三个月起算”,而是自2023年8月31日立案之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改判无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核心理由是:承包方与实际施工方之间是分包而非转包,相应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这一主张一旦被采纳,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将被抽空,付款压力将全部落在我方委托人一侧。

代理结果

二审围绕“承包方与实际施工方之间是转包还是分包”这一核心争点展开。二审法院认定:承包方承包案涉园林景观工程及小市政工程后,将全部工程交由实际施工方完成(期间虽有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自行施工,但不影响整体定性),双方之间构成转包关系而非分包关系,相应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时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一审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发包方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发包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证据依据,二审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7元,由发包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发包方连带承担工程款181.9万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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