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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获赔1729万余及利息


一、案情介绍:
2014 年 1 月至 5 月,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价款、工期、付款方式等,工程地点在某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预算总价 39,188,186.89 元。2014 年 3 月 1 日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6 年 1 月 6 日提交冬季施工停工报告后未复工,工程停工后一直未复工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撤场,直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撤场。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确认优先受偿权等,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某公司提出抗辩意见。
二、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8月24日解除,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891301.18元,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的拍卖款在11405577.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400000元,除此之外,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