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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获赔322万余


一、案件概述:
2016 年 12 月 14 日,双方签订《首创丽泽F03地块项目VAV买卖合同》,约定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VAV,合同总额暂定11,044,293.35元;2017年 10 月 9 日,签订《首创丽泽 F03 地块项目楼宇自控系统买卖合同》,约定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楼宇自控系统,合同总额暂定 3,679,795.37 元。两份合同均对货物验收、结算方式、货款支付、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供货并安装调试,项目于 2019 年11月竣工验收。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某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 3,246,929.27 元,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供货总金额及违约金计算基数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果,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9228.11元。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49362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35598.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法律依据:
1、《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5、《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