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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陈某诉胡某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与胡艳存在建材生意合作关系,胡从陈处购买建筑材料2018年4月18日,双方就材料款结算,胡出具金额为140,879元的欠条,但之后未偿还,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艳龙支付材料款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向陈支付材料款 100,000 元,分七期支付胡某任何一笔未按时履行,陈某有权按剩余未付总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依据及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胡某从陈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胡某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材料款,其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后,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合同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胡艳龙未按约定支付材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胡某分期支付材料款的方式及期限,若未按时履行则需承担陈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总额的后果,这是对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体现了对违约方的约束,保障了守约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程序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本案中,法院在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主持双方调解,整个过程遵循自愿原则,在查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序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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