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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医学公司获赔合同款337万余元


一、案件概述:
2021 年,双方签订《招聘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为北京某医学公司提供批量RPO招聘及劳务外包项目服务,明确了服务费标准、付款条件、期限及逾期滞纳金等。北京某公司依约提供服务,但北京某医学公司在部分费用支付上存在争议。2022 年8月30日双方微信商定服务终止,仍有大额服务费未结清。2022 年9月21日双方签署支付协议,明确部分费用支付计划,但黄村采样劳务人员费用未包含在内。此后北京某公司多次催要黄村项目费用,北京某医学公司以各种理由未支付,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北京某医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合同款3371827.9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71827.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具体法律条款及适用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医学公司签订的《招聘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北京某公司按约提供了招聘及劳务外包服务,北京某医学公司则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这体现了合同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双方行为是否违约的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抵销规定(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北京某医学公司主张以北京某公司欠付的检测费抵销涉案债务,法院依据此条款,对双方债务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到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等,最终认定抵销权成立,体现了该条款在解决双方互负债务问题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