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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王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获赔17万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12年6月11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公司,岗位为采购主管,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2018年7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6日,某机械公司以“公司业务预期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由,通知工会后解除了与王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2,730元、代通知金14,033元,但未支付2021年年度绩效奖金。王某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 2021 年年度绩效奖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某机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8,697元。向王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的年度绩效奖金21,434.66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以“业务预期原因”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但“业务预期”属于主观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且公司未与王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其解除行为违反了该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某机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有权要求按照该条款获得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制裁,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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