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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黄某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获赔20万余


一、案件概述:
黄某于 2016 年10月8日入职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外勤专员,合同至2022年10月7日,月工资6000元。2022年1月12日核酸检测排队时受伤,经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1月13日至21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2022年5月18日认定为工伤,8月4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出院后医院出具休假至9月15日证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月12日之后工资,黄某于2022年8月23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黄某4月18日后未出勤未请假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对黄晓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有争议。
二、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984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除此之外,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605.2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因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黄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该条款中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黄某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该条款规定,裁决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黄某主张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