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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黄某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获赔20万余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16 年10月8日入职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外勤专员,合同至2022年10月7日,月工资6000元。2022年1月12日核酸检测排队时受伤,经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1月13日至21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2022年5月18日认定为工伤,8月4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出院后医院出具休假至9月15日证明。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支付2022年1月12日之后工资2022年8月23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黄4月18日后未出勤未请假视为自动离职,双方对黄晓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有争议。

二、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984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除此之外,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605.2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因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黄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该条款中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黄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该条款规定,裁决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黄主张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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