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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倪某诉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获赔49万余元


一、案件概述:
倪某主张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加盖“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印章的欠款证明,显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倪某木方、模板货款490800元,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否认该印章为其公司出具,并称印章与公司提交的印章存在明显差异。一审法院驳回了倪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倪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买卖合同相对人,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倪某货款490800元及利息(以490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倪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此合同关系,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合同约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体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倪某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欠款证明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符合该条款对违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