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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双方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为期一年的《保洁服务合同》,约定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提供日常清洁服务。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按约提供服务,但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拖欠6期服务费共计38,115元。

二、调解结果:

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40,000元。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剩余未付款项、违约金10,000元及滞纳金(自2023年3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以38,11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原告依约提供了保洁服务,被告则应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调解协议中要求被告支付保洁服务费,正是基于合同履行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责任承担(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中,被告连续拖欠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的滞纳金(自2023年3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以38,11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是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束和惩罚,体现了违约责任条款在保障合同履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予了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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