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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获赔105.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1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2月10日,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配项目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代收协议》,约定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30万元取得重庆市九龙坡区、璧山区、永川区、铜梁区的区域独家合作经营权,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区域合资公司运营等,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后,双方于2022年3月21日设立公司,但公司未在约定区域开展业务,且江苏某公司未按《代收协议》返还资金由双弘公司完成出资。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诉请解除合同、退还130万元及相关损失、支付律师费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二、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配项目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19日解除江苏某公司退还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105.5万元赔偿利息损失。江苏某公司支付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8692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江苏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璧山区、永川区、铜梁区开展业务,经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符合该条款中合同解除的条件,因此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院据此确认合同解除,保障了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市场交易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江苏某公司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法院依据此条款认定合同于该日解除,明确了在未履行通知程序时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法院依据该条款判决江苏某公司返还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105.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体现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合理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受损方得到相应补偿,维护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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