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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获赔保洁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17年11月7日,北京某清洁公司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押金1万元。2018年5月,三方签订《58企服保洁平台服务合同》约定北京某清洁公司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取信息服务费,服务费4,300元/月,按月结算,有明确的对账、开票及付款流程,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到期后续订2022年11月22日北京某清洁公司停止服务2022年12月5日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完成最后一期结算。北京某清洁公司称某文化传媒公司2021年12月1日起连续拖欠12期服务费共50,539元,多次催款无果,遂起诉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结果: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某清洁公司保洁服务费49,1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北京某清洁公司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58 企服供应商入驻平台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北京某清洁公司依约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了保洁服务,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向北京某清洁公司支付保洁费用。此条款确保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诚信履约,是判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并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保洁服务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北京某清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据此支持了北京某清洁公司的该项诉求,体现了该条款在保障合同履行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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