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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石律师代理赵某等五人与王某、北京某机械公司获赔19.3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23 年 7 月 30 日 7 时许,王驾驶北京某机械公司名下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席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与来广营西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致席占民车上的宋当场死亡。交通队认定王负主要责任,席负次要责任,宋无责任但违反规定乘坐电动自行车。五原告作为宋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死亡赔偿金1773000元丧葬费6778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9246.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扣除保险已赔付的1180000元(交强险18 万、三者险100万)及王已赔付的100000元,交强险外按80%主张赔偿,共764023.04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宋、郑、宋、宋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93183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死亡,因此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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