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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设计公司与天津某地产开发公司调解获赔10.76万元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红桥大区住宅公共区域室内精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690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提供了相关工作成果及施工图配合工作,被告在2022年12月27日对原告的项目方案及施工图工作成果予以确认,施工图配合工作已完成。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供的相应发票,但拖延设计费107600.00元至今未付。
二、调解结果:
被告天津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北京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760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时支付设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