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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焦某与北京某快递公司获赔7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1.03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05年7月 日入职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后经工作转移,2012年11月1日起在北京某快递公司工作,2013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北京某快递公司将北京运营中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于2018年12月要求焦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从北京至昆山、岗位和薪酬下调等,焦未接受。2019年1月22日,北京某快递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为由解除与焦的劳动合同,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271,741元和代通知金18,917元。

二、判决结果: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某快递公司应支付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9091元

2、股票价值损失:北京某快递公司应赔偿焦剩余股票价值损失166123.89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北京某快递公司主张关闭北京运营中心并外包业务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公司的经营性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焦的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赔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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