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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代理沈某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获赔130万


一、案件概述:
2022年9月23日,沈某起诉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华商城配项目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130万元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律师代理费 6万元、交通费及差旅费1万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沈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2022年10月19日解除。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需退还1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差旅费 5345 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22130元,由沈某负担160元,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70元。若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沈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因此合同于该日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需退还沈某已支付的 130 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