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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张某诉冯某成功归还借款10万元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1月9日,被告以买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20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并附言“借款”。2021年3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
二、判决结果:
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冯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