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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白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获赔24万余元


一、案件概述:
白某2020年11 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对白某工资进行调整,2022年2月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争议。白某主张公司单方面终止其工作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北京某公司则认为,因经营困难与白某沟通后变更工资,且白某系主动辞职,不服仲裁裁决后双方起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某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62300元,并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820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