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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杨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获赔45.6万余元


一、案件概述:
杨某2008年4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产品供应主管,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月工资23993元,有十三薪,杨某称工资含年终奖金。2023年4月28日,北京某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优化裁撤,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协商不一致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二、判决结果:
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未协商变更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差额。杨某2023年工作期间因公司违法解除未参与考核,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年度绩效奖金。判决北京某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45099元、2023年1月1日至4月28日年终奖11503.92元,驳回北京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