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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北京某机械公司诉内蒙古某肉业公司调解获赔68.2万元


一、案件概述:
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内蒙古某公司标准化牛羊屠宰及深加工项目配套单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768,776元。2020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内蒙古某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为705,776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签收了货物签收单,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88,155.20元,尚欠原告合同价款524,620.80元。截至2023年8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349,988.05元。
二、调解结果:
被告内蒙古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各项损失共计682,007.04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