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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吴某与涿州市某包装材料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获赔31万


一、案件概述:
吴某于2018年8月10日入职该公司,2019年3月13日辞职后于2019 年8月6日再次入职从事装卸工作。2020年5月23日工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吴学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多项费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
二、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支付吴学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625元、医疗费10662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0元、住院护理费56523.58元、生活护理费11577.5 元、停工留薪期差额10835元、伤残津贴差额5034.25元、交通费5630.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合计302693.51元。改判公司自 2022 年 6 月起(含)每月给付吴某伤残津贴3387.25元,依国家政策调整,2022年6月至判决生效当月费用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吴学民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公司补足差额;公司需支付2022年6月-12月生活护理费16208.5元,自2023年1月起每月给付2484.4元并依政策调整,2022年6月至判决生效当月费用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提供了依据,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的认定。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此条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吴某相应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如医疗费根据实际支出与公司已支付部分的差额进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一定标准(20 元/天)乘以住院天数(312天)计算得出。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等内容。一审法院据此计算吴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按照其受伤前全勤月平均工资(3985元/月)与公司实际发放工资(3000元/月)的差额乘以停工留薪期(11个月)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