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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石律师代理胡某与郭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获赔15万元


一、案件概述:
胡某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郭某产生纠纷,于2023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审理。
二、调解结果:
郭某同意赔偿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50,00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本案中,调解协议中涉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均是依据该条款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确保了胡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能够得到相应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调解协议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基于该条款,考虑到交通事故可能给胡某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精神层面损害的关注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