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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山西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陆某、陈某上诉案件成功改判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江石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陆某起诉陈某、山西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偿还居间服务费本金 933341.5元及违约金等。一审法院认定陆某与陈某签订的《居间协议》有效,陈某构成表见代理,山西某科技公司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山西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签订居间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从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构成要件分析,陈某无权代理且陆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依据合同相对性,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应由陈某支付给陆某,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某支付中介服务费 933341.5 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相应当事人承担。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应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无权代理,二是须在代理权外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三是须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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