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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劳动纠纷-江石律所代理黄某与刘某、北京某建筑公司劳动纠纷获赔11.2万元


一、案件概述:
2021年8月起,黄某为二被告在二七机车厂二次线及云岗楼底盘项目提供劳务。2022年1月28日双方确认,被告已付232437元,尚欠112563元(含7500元质保金,质保期过两个供暖季支付)。质保期过后,被告未付款,黄银刚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12563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二、判决结果:
刘某、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黄银刚劳务费112,563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和某建筑公司在《劳务费支付进度》中确认尚欠黄某劳务费112,563元,应按约定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和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