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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江石律师代理泰安某建设集团诉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获赔40万余


一、案件概述:
2017年10月和2018年10月,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涿州市热电联产供热管网项目相关工程,明确了工程内容、分包价、结算及付款方式等。2019年11月30日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完成施工,其提交结算单显示工程总结算额为1,977,214元,后放弃46,000元主张,认定工程款总额为1,931,214元。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12万元及代发工人工资15万元,共127万元。
二、判决结果:
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405,363.48元及利息(以405,363.4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清偿日)。若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对工程内容、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金额支付工程款,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诚信履约。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据此请求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该条款规定,法院据此支持泰安某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