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怠于结算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守约的中小企业
大型企业把“按业主付款进度同比例付款”写进合同,是不是就能一直拖着不付中小企业的工程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用一份判决给出了否定答案。2026年10月29日,中国法院网刊发报道《穿透“背靠背”条款迷雾 护航中小企公平交易》,披露了这起装饰布展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由福清法院审理,被告上诉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某自动化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布展合同,将福清某展馆项目的装饰布展分包工程交由这家小型施工企业承接。合同设置了严苛的“背靠背”付款机制:总包方仅按业主付款进度同比例付款,若业主审计结算价低于合同价,双方结算款以业主最终价格为准。2023年12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新增施工内容仅按业主审计结算价的70%结算。工程于2024年3月随展馆投入使用而告完结,但总包方长期不主动与业主对接结算,以“业主未付清全款”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装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福清法院。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查明,装饰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施工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裁判的关键在于对“背靠背”条款的定性:合同只约定付款进度跟随业主,并未明确约定“业主不付款则免除付款义务”,因此该条款本质上属于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不是付款条件未成就。总包方长期怠于与业主结算、消极推进流程,自身过错明显;若机械适用该条款,等于把它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守约的中小企业,违背公平原则。法院据此认定61万余元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判决总包方支付工程折价款1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在哪里
本案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大型企业应当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条件。配套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背靠背”付款条款,不能成为市场主体怠于结算、逃避付款责任的“挡箭牌”。——福清法院承办法官在中国法院网报道的“法官说法”中表示,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套用合同字面约定,需穿透条款表象、查清交易实质,杜绝优势市场主体利用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
给中小企业的三点启示
第一,签约时警惕“背靠背”条款。遇到“按业主付款进度付款”“收到第三方款项再支付”之类的表述,应争取改为明确、可执行的付款期限,至少补充约定业主付款的合理期限和逾期后果。第二,履约中注意固定证据。合同、补充协议、送货验收记录、对账单、发票和催款函件都要留痕,这是日后主张折价补偿和逾期利息的基础。第三,遭遇拖欠及时主张权利。从本案及长沙中院同类判例看,法院对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延结算已形成明确的否定性裁判倾向,中小企业完全可以依法拿回工程款并主张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来源说明
案件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报道来源:中国法院网本文系依据上述公开报道所作的普法解读,本所并非该案代理方;当事人名称已在原报道中脱敏处理。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