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25万判全额返还
案号:(2023)京03民终8472号
案件背景
2014 年 7 月 18 日,委托人唐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就某发电企业系列的电力检修、维护等工程项目开展长期合作:唐某负责组织施工,并承担相应的劳务、材料、机械、试验、税金等全部费用;张某负责协调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工程款结算后利润按三七分成,张某 30%、唐某 70%,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当日,唐某即向张某转账 25 万元,张某出具了《收条》。但此后多年,唐某始终没有通过张某、李某承接任何一个落地项目,二人后来也失去联系,合作的目的彻底落空。
唐某最初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这 25 万元。2021 年 11 月 11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7338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这里:唐某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律师重新梳理法律关系,改以合同纠纷为请求权基础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合作协议》,由张某返还 25 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一笔钱、同一份证据,换了案由,结果完全不同。这类"请求权基础选择"的判断方法,可参见本所 合同违约与损失赔偿业务页。
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核心诉请,判决四项:
第一项:确认唐某与李某、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起诉材料送达之日)解除;
第二项: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 25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25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3.85% 计算);
第三项:李某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三点理由:一是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有效送达,法院缺席审理侵害其权益;二是对方虚假陈述导致一审事实未查清,且 25 万元与《合作协议》无关、保证期间已过;三是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解除条件不成立。
二审对上述理由逐一否定:
程序抗辩被驳回:法院经查认定,一审送达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期间李某提交的送达回证、邮件详情单、物流查询、语音详单、疫情期间照片等十五组证据,未能改变这一认定。
"协议已实际履行"主张被驳回:法院认为该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
担保期间抗辩被击穿:《合作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依当时的《担保法》第十九条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六个月,但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是"长期合作",唐某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担保人担责,并未超过保证期间。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被削弱:二审中李某申请四位证人出庭,本所律师当庭指出四人在"签订协议时到底谁在场"这一关键问题上相互矛盾(有人称在场、有人明确称不在场),且对签约时间、施工方案内容均"记不清",却唯独记得担保范围。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50 元,由李某负担。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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