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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账款

CONTRACT /

CONTRACT
2026.09.14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赔27.7万被撤销,追回货款质保金108.6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鄂01民终10589号

案件背景

2021 年 1 月 4 日,某建工企业(买方)与我方委托人某科技公司(卖方)签订某体育场馆项目的空调机组、直膨机、多联机、风机盘管材料采购合同,暂定总额 344.7 万余元;同年 6 月签订补充协议,总金额调整为 354.4 万余元,最终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合同同时约定:本次招标为带方案招标,深化设计、安装辅材及安装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内;买方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支付至 7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支付至 9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2 年质保期满且卖方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后,我方委托人实际供货合计 3,461,222.25 元,项目于 2022 年 7 月 13日通过竣工验收。但买方仅支付货款 230 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付。更棘手的是,对方随后提起反诉,主张我方委托人怠于履行安装调试与质保义务,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合计 519,181.33 元。

一审法院判决买方支付货款 988,161.14 元及利息(以 LPR 计算且不超过欠款 10%),同时酌定我方委托人按总货款 8% 支付违约金 276,897.78 元,对我方主张的 230,048.73 元合同外增项费用全部未予支持。增项费用与违约金的认定,可参见本所 合同违约与损失赔偿业务页的同类处理思路。

我方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三点:一是现场签证产生的 230,048.73 元增项费用系应买方要求发生,应另行计费;二是 2 年质保期届满后 5% 质保金应当返还;三是一审酌定的违约金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应当调减。

代理结果

二审判决第一项即撤销一审判决,随后全部改判:

欠付货款:买方支付 926,799.7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3 日起按同期一年期 LPR 计付迟延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以 92,679.97 元为限;

质保金:买方支付质保金 159,331.56 元(合同价款 5% 即 169,831.56 元,扣除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保费 10,500 元)——这部分一审因质保期未满未作处理,二审支持返还;

增项费用:经对方项目人员签字核定金额的现场签证单所载增项 10,243.25 元 获得认定,并入合同总价款;

违约金大幅调减:我方委托人应付违约金由一审的 276,897.78 元调减至 25,600.27 元,减少约 25.1 万元;

诉讼费: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00 元,我方负担 7,420 元、对方负担 3,180 元;一审两案受理费合计 13,156 元,二审酌情调整为我方负担 3,946 元、对方负担 9,210 元。

判决书节选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赔27.7万被撤销,追回货款质保金108.6万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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