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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江石律所|保定买卖合同纠纷,抵押车被拖走二审维持原判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一审)


(2024)冀06民终XXXX号

杨林峰、申晓宁

案情

2024年2月,保定市民邓某(化名)经人介绍,以十余万元的总价(含部分现金转账及一辆旧车置换抵款),向钟某(化名)购买了一辆理想牌质押车。双方签订了《质押车转押交付确认书》。然而,邓某在使用该车辆仅两个月后,车辆于南京被他人强行拖走。邓某报警后未获刑事立案,面临“车财两空”的困境,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案件争议焦点

焦点一:双方签订的《质押车转押交付确认书》性质如何认定?卖方无法交付车辆所有权,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焦点二:买方在明知车辆是质押车、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购买,车辆丢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江石思路

穿透合同表象:代理律师指出,双方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的“转押”系虚假意思表示,其隐藏的实质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直击根本违约:钟某并非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合法处分权。车辆被权利人拖走,导致邓某“买车用车”的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破解拖延战术:二审中,钟某以“车辆被谁拖走不明、可能是刑事案件”为由,要求中止审理。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南京公安出具的《接处警工作记录》,证明警方已明确建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且钟某未提交任何刑事立案证据。法庭据此认定本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继续审理。

过错比例抗辩:面对买方“明知权利瑕疵”的客观事实,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主张,买方虽存在一定过错,但卖方作为无权处分人应承担主要过错。法院最终结合车辆使用情况,酌定扣除了一定比例的车辆使用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钟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生效判决,钟某应返还邓某相应购车款。本案通过二审程序,维持了一审关于解除合同及返还购车款的裁判结果。

江石点评

结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地方司法实践,本案具有普法意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质押车”、“抵押车”因价格低廉吸引了不少买家,但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法院通常认为,买方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进行交易,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即便合同解除,买方往往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车辆折旧或使用费损失。本案提示公众,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充分预见潜在风险,并在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保定买卖合同纠纷,抵押车被拖走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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