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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江石律所|没交社保!涿州工伤二级伤残,二审改判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

(2023)冀06民终XXXX号

杨林峰、申晓宁

案情简介

吴某(化名)于2019年入职涿州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205月,吴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贰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吴某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杨林峰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后,双方就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产生争议,吴某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二: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应如何支付?退休后是否停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能否要求补差?

江石思路

锁定未缴社保的赔偿责任:杨林峰律师团队指出,公司未依法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公司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精准计算伤残津贴与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我方结合吴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精确计算出每月伤残津贴及护理费数额。

破解“退休即停发”的执行隐患:针对一审判决未明确退休后待遇衔接的问题,我方在二审中主张: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但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这一主张避免了未来执行中的争议,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主张护理费动态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生活护理费应随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变化适时调整。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明确护理费按年度标准调整,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长期权益。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30余万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支付方式的判项,改判公司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约三千余元,并明确吴某退休后若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由公司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2022年6-12月共计一万六千余元,自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两千余元,并依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本案通过二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和调整机制。

江石评析

结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口径与工伤保险司法实践,本案具有普法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全部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院明确了退休后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的补差责任,以及护理费的动态调整机制,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已退休”为由拒绝支付差额。提示工伤职工,在维权时应重点关注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调整机制和退休后的衔接问题,必要时通过诉讼明确具体判项,以减少执行争议。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没交社保!涿州工伤二级伤残,二审改判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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