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北京建设工程纠纷:材料商遇“认章不认人”,如何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1民终xxxx号
杨林峰 刘三多
案情背景
某大型电建集团承接了雄安新区某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该集团借用了合作单位的一名员工负责现场应急管理。李某以该大型电建集团的名义,向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采购了多批施工标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等材料,并现场签收,货款共计21.7万余元。
然而,项目竣工后,大型电建集团却以“未签书面合同”、“李某非单位授权代表”、“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及合同款项争议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企业借用其他单位员工,该员工在项目现场采购材料并签字确认,是否构成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无公章确认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和单方供货清单,能否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时,法院如何酌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
江石思路
穿透表面法律关系,锁定“实际受益人”:面对被告“认章不认人”的推脱策略,律师敏锐地指出案涉项目的总包方和施工方均系该大型电建集团。李某虽然为借调人员,但其采购的材料均用于该项目,且项目现场照片、应急处置卡通讯录均明确标注了李某的身份。这一策略成功将“个人行为”扭转认定为“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
构建完善的间接证据链:在没有书面合同的不利情况下,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曾承诺“明天我把钱和合同的事全办好”)、现场安装照片、带有李某签字的四张供货清单。通过微信记录中关于催款、签字、付款的连贯对话,有力证明了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灵活主张逾期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从催款无果之日起(2021年8月13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虽未达到主张的15.4%(LPR四倍),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违约金,大幅增加了对方的违约成本,有效推进了案件审理进程,保障了企业的资金回笼。
裁判结果
客观写明: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7,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29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审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成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石评析
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时,注重“实质重于形式”。供应商有证据证明材料实际用于了工程项目,且签收人具有项目相关职务外观,即使没有企业公章,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或表见代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
作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事诉讼与应收账款法律管理的团队,我们强烈建议广大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
核实签收人身份:在施工现场交货时,务必通过微信、录音、影像等方式核实签收人员是否属于总包方或项目部的实际工作人员(如查看工作群、项目通讯录)。
保留日常沟通痕迹:微信聊天记录是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催款事实和利息起算点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微信记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工程竣工后往往是合同款项争议的高发期。面对大型企业以“未签合同、人员无权”为由的拒付行为,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商事诉讼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全及精准的法律定性,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什么选择我们: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款项争议解决及商事诉讼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我们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精准提炼核心争议焦点,结合AI大数据检索与当地法院裁判口径研判,为当事人定制精细化诉讼方案,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