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企业变相降薪,依法主张30万工资差额获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1民终xxxx号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因内部业务调整,未与任职多年的资深技术经理李某签订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并以此为由扣发其绩效工资。随后,公司单方面向李某发送《待岗通知书》,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
李某明确拒绝待岗,坚持正常出勤并多次通过邮件、微信询问工作任务,但公司均未安排工作。因面临大幅降薪及拖欠工资,李某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主张合法劳动报酬。
案件争议焦点
绩效工资扣发的举证责任: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年度绩效考核协议,能否单方扣发绩效工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单方安排待岗的合法性:企业以部门调整为由单方安排员工待岗,员工明确拒绝并要求正常提供劳动的,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应如何认定?
劳动条件的提供义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
江石思路
精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面对公司“绩效不达标”的抗辩,律师敏锐指出,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公司应就工资发放情况、绩效考核评定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证明李某考核不合格,直接扣发绩效缺乏依据。
击破“合法待岗”的伪装: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了公司发布的《待岗通知书》以及李某明确表示拒绝待岗的回复邮件。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企业停产停业等合法合理安排待岗的情形,也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未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能转嫁给员工承担。
构建完整的出勤与催办证据链:在没有书面工作安排的不利情况下,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并固定了钉钉截图、工作周报、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向高管发送的多封询问工作任务的邮件。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李某一直在正常出勤并主动要求工作,彻底推翻了公司“未提供劳动”的谎言,成功为当事人主张了全额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客观写明: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304,55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成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及合同款项争议时,高度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及“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薪酬发放方面享有主动权,因此也承担着更重的举证义务。企业不能仅凭单方出具的《待岗通知书》或“未签考核协议”就随意降薪,否则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理建议:作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事诉讼与应收账款法律管理的团队,我们强烈建议广大企业和劳动者:
完善合同与制度管理: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协议的签订,避免因制度缺失导致无法举证。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完善的合同条款是解决后续“合同款项争议”的基石。
注重日常沟通证据的留存:无论是企业间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款项争议,还是劳动报酬争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都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在面临款项拖欠或用工纠纷时,务必保留日常催办、沟通的痕迹。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面对企业以“未签合同、人员无权、经营困难”为由的拒付或降薪行为,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商事诉讼律师介入,通过诉讼保全及精准的法律定性,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什么选择我们: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款项争议解决及商事诉讼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我们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精准提炼核心争议焦点,结合AI大数据检索与当地法院裁判口径研判,为当事人定制诉讼方案,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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