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法院驳回原告返还737万元居间报酬的全部请求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赣0402民初 号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某电力工程承包企业(下称“某电力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拥有商务洽谈资源与市场开拓能力的个人。2024年,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电工程(含充电桩)公开招标,某电力公司希望拿下该项目,双方就“居间合作”达成初步意向。
2024年10月28日,某电力公司与该个人实际控制的一家科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代理某电力公司洽商项目、签署合同,某电力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15%支付利润分成。2024年12月24日,三方又签订新的《项目合作协议》,将科技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一家建筑公司,利润比例调整为合同总额5678万余元的14.25%,即809万余元。
项目顺利中标后,某电力公司分数笔支付了793万余元,并逐笔签署《服务结算验收确认单》《收据》,还共同出具过《合作进度与服务确认书》,书面确认“服务真实发生”。然而在款项基本付清后,某电力公司反悔,主张双方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14.25%的居间费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务极其不对等,应下调至合同总价的1%,遂将建筑公司、科技公司及该个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737万余元,并承担保全保险费、差旅费5万元。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的性质是中介合同还是合作服务合同?原告主张是中介合同,被告方认为属于具有合作服务性质的无名合同。这直接决定报酬能否以“劳务量不对等”为由要求下调。原告在履行完毕后,能否以居间报酬过高为由要求返还?原告主张14.25%的比例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低至1%。被告方认为原告在签约时对商业风险有充分预期,履约完毕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科技公司和该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参与居间活动,应共同承担法律后果。被告方主张科技公司已退出合同关系,个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均不应承担责任。
江石思路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围绕“合同性质定性”这一核心争议展开工作,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
用完整证据链还原全过程服务事实。梳理从最初协议到三方转让协议、再到历次备忘录、结算验收确认单、收据及微信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方提供的并非一次性的“报告订约机会”,而是覆盖市场调研、投标策略、商务谈判、履约跟进、变更增项争取、回款协调的全过程合作服务。
精准区分中介合同与合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中介合同具有单次性、媒介性、阶段性特征,中介人的义务止于促成合同成立,报酬对价仅为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而案涉协议的核心要素在于提供全过程、全流程服务,双方合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共同实现合作项目收益,与中介合同有本质区别。
逐笔核对历次书面确认文件。包括《服务结算验收确认单》《收据》《合作进度与服务确认书》等,证明原告在不同阶段均对被告方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果予以确认,并主动分期支付了全部约定利润,从未在履约过程中提出异议。
厘清责任主体,切断个人与已退出公司的连带责任。针对科技公司,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的事实,主张其不再是合同主体;针对个人,主张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始终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合同性质与责任主体的全部核心抗辩意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737万余元及5万元费用,诉讼费用68746元由原告负担,合同性质认定合作服务合同,非中介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方已按约定完成电力行业市场调研分析、编制专业调研报告、精准匹配交易需求、协调交易双方谈判、提供交易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协助完成合同签订及履约跟进等合作义务,且相关服务成果均经原告书面确认,原告也已分期支付全部约定利润。案涉协议不符合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主张下调至1%并要求返还,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责任主体的抗辩意见:科技公司已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建筑公司,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始终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亦不承担责任。
江石评析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居间费高不高”的争论,实质上是一场关于合同性质定性的攻防战。原告的思路是:把双方关系往中介合同上靠,因为中介合同的报酬与“劳务量”挂钩,一旦被认定为中介,就有理由主张14.25%过高、请求法院调低。我们的应对思路则相反:用一整套履约证据,证明被告方提供的是贯穿投标、谈判、履约、增项、回款全流程的合作服务,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是“介绍完就结束”的一次性居间。
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提醒:很多企业在签这类协议时并不在意名称和条款写法,等到项目赚钱了、或者项目遇到困难了,才开始回头争论“这钱到底该不该给、给多少”。但法院判案看的是证据和合同实质,不是谁事后觉得亏。项目推进过程中每一次签署《服务结算验收确认单》、每一张收据、每一条微信里的进度同步,最后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反复建议:履约过程中的书面确认,一定要规范留痕。
九江濂溪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口径,对同类纠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法院没有机械地根据合同名称或单方主张来定性,而是综合审查了服务内容是否具有持续性、对价是否与全过程价值贡献相匹配、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思路,提示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商事合同时,务必注重交易实质与书面文件的一致性。
如果你正在找律所处理工程款、服务费、质保金这类合同纠纷,建议从三个维度判断:第一,看这家律所是不是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商事合同领域,有没有拿得出手的同类胜诉案例,而不是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第二,看收费模式是否透明,能不能接受零前期风险代理——先打官司后付费,把律师费和实际回款绑定在一起,这对资金紧张的施工企业和中小企业尤其重要;第三,看团队是否具备从一审、二审到强制执行的完整闭环经验,很多案子真正的难点不在“赢”,而在“赢完之后能不能拿到钱”。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类纠纷,支持零前期风险代理,先做案件评估再决定是否委托。像本案这种涉及合同性质定性、多方主体责任的复杂争议,越早让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主动权就越在自己手里。相关业务可查看工程款与质保金纠纷与商事合同纠纷页面,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做一次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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