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访问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网站
欢迎访问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网站
电话:139-1107-8387 | 预约律师沟通

合同与账款

CONTRACT /

CONTRACT
2026.10.04

江石律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胜诉217.5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吉0104民初XXXX号

秦玉斐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原告某建工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包长春某博览中心B04地块外墙抹灰、保温及涂料工程。原告按约施工并于2023年11月22日交付。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9,237,123.19元,扣除5%质保金后应付8,775,267.03元。被告仅支付660万元,并以“已付717万元”“付款比例应为85%”“未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等理由拒付剩余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2,175,267.03元及违约金。江石律所代理原告,最终核心诉请获法院支持。

案件难点

难点一:已付款金额之争。 被告主张已付款717万元,其中包括以“代发工人工资”形式支付的57万元。若该笔款项被认定,原告主张的欠款将大幅减少。

难点二:付款比例与条件之争。 被告主张双方结算后仅应支付至85%,且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结算完成前,支付至95%的条件未成就。

难点三:违约金起算时间与基数之争。 合同约定90日免责期、开票义务及违约金上限,被告主张应从2025年9月16日起算,且基数应为681,554.7元。

江石思路
首先,锁定结算金额与封账事实。依托《分包结算审核定案表》《合同封账协议》,确认总造价9,237,123.19元,明确质保金外应付金额为8,775,267.03元。其次,击破“已付717万”抗辩。针对被告主张的57万元代发工资,我方提交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该款项并非支付给原告,成功将已付款锁定为660万元。再次,论证付款条件已成就。主张被告是否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不影响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结算后90日免责期已过。最后,争取违约金。虽然法院未支持自2024年3月21日起算,但通过已开票金额锁定基数,争取到按LPR 3%计算、上限27.7万元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某建工公司工程款2,175,267.03元及违约金(以1,660,952.41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总额不超过277,114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江石律所代理原告成功实现胜诉金额217.5万余元。

江石评析
本案对分包人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第一,总包不得以“未与建设单位结算”为由拒付分包款,只要分包合同结算完成、付款条件成就,总包即负有支付义务。第二,已付款争议中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能有效对抗“代发工资”等模糊抗辩。第三,违约金条款需精细审查,本案合同约定90日免责期、开票前置义务及3%上限,导致违约金起算点和基数均受限,分包人应及时开票、固定证据。第四,江石律所通过精准锁定结算金额、击破已付款抗辩,帮助客户在一审中实现核心债权,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专业代理的价值。

本文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法律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胜诉217.5万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139-1107-8387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