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买卖合同纠纷武汉中院改判-胜诉115.32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鄂01民终XXXX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申晓宁
案情背景
上诉人(我方当事人,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大型建设公司)因某工程项目签订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工程增项费用、质保金退还及维保违约责任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部分欠款,但驳回了科技公司关于230余万元增项费用及利息的诉求,并判令科技公司因“怠于履行安装调试及维保义务”向建设公司支付高达27.6万元的违约金。科技公司不服,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江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改判建设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26,799.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
改判建设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质保金159,331.56元;
江石评析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杨林峰律师、申晓宁律师提示您:
签证单是工程结算的“命门”:在建设工程与设备采购交叉领域,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常有发生。切勿仅凭口头沟通,一定要有对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本案中,无对方人员签字的变更单二审法院坚决不予采纳,而签字确认的则获支持,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签证确认”的严格审查标准。
违约金“填平原则”的适用:违约金的本质是补偿而非惩罚。如果主张违约金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极有可能依据“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标准进行调减。本案中,面对对方索要的高额违约金,律师准确抓住其实际损失证据薄弱的弱点,成功大幅减损。
质保金的“条件与期限”:虽然合同明确约定了质保金退还期限,但在对方存在根本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可主张加速到期。同时,若诉讼周期较长,可以合理利用二审期间届满的事实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科技企业与建设工程企业提供相关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在复杂商事二审案件中具有丰富的逆转胜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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