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核酸检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胜诉160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5)京0102民初 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刘三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原告某医学检验公司接受被告北京某高校委托,为其大兴校区提供全员核酸检测服务,产生服务费共计160.2万余元。服务结束后,被告以“政府已宣布核酸检测对市民免费,费用应由财政和医保基金负担”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原告多次沟通催款无果,遂委托江石律所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北京某高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602,45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0.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的标准,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222.09元由被告承担。核心诉求获全额支持
江石评析
无书面合同不等于无合同:商事交易中,尤其是涉及公共服务类紧急采购,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即告成立。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实际入场履约凭证是证明事实合同的“铁证”。
涉疫服务费用的支付规则:疫情期间各类免费政策频出,但“免费”针对的是被检测的个人,并非免除接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付款义务。单位接受服务后,以“财政资金未拨付”为由拖延付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及时维权与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在服务结束后及时发送对账单和沟通函,有效固定了欠款金额和违约起始时间。企业遇到类似事业单位、国企拖欠账款时,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除本金外,积极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