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合同解除不等于全额返还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成功回款37.7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0114民初245**号
秦玉斐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与某财险公司签订二期技术服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并上线,某财险公司仅支付25万元后拒付余款,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45万元。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某科技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服务费41万元,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净得37.7万元,驳回某财险公司主要反诉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二期合同解除,某财险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服务费41万元,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净得37.7万元;驳回某财险公司返还45万元等主要反诉请求。
案件难点
一期合同已履行完毕,却面临被一并解除的风险:某财险公司以转包、潜在缺陷为由要求解除一期合同并返还已付款,如何阻断已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基础,是本案首要难点。
二期合同虽已上线,但对方以逾期、转包、质量问题三重抗辩拒付余款:如何证明合同目的已实现、软件已实际投入使用,同时合理回应转包与质量瑕疵,直接关系到剩余服务费能否收回。
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是否返还,利益平衡难以把握:某财险公司反诉要求返还已付45万元,若返还则某科技公司损失巨大;如何说服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仅支持部分违约金而不支持返还,是本案核心难点。
江石思路
面对某财险公司提出的“逾期、转包、质量”三重抗辩及高额反诉,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秦玉斐、杨林峰律师制定了精准的应诉策略:
第一,锁定一期合同已履行完毕,阻断解除基础。 一期合同已于2022年12月30日验收通过并付清全款,双方庭审中均确认履行完毕。我方主张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存在解除对象,某财险公司时隔近三年再主张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已超过合理期限。
第二,强调二期合同已实际交付并上线使用,某财险公司合同目的已实现。 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完成开发交付,某财险公司12月25日测试通过并上线,后续持续使用软件。我方主张某财险公司实际使用成果,再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第三,针对性回应转包与质量抗辩。 针对转包,我方说明与第三方公司系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归属清晰,且第三方公司已出具说明撤回主张,不影响某财险公司使用;针对质量问题,强调系统整体正常运行,偶发故障属于软件行业常规修复范畴,某财险公司以此拒付全部款项依据不足。
第四,紧扣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我方援引《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果条款,主张即使合同解除,已履行部分也不当然恢复原状,法院应根据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综合裁量。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未支持某财险公司返还45万元的反诉请求。
江石评析
结合北京昌平法院及北京地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裁判口径,本案对企业合同管理和律师办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北京法院裁判口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对合同解除权审查严格,尤其关注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解除后果是否导致利益失衡。即使一方存在逾期、转包等违约行为,若另一方已实际使用成果并实现合同目的,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令返还全部已付款。
合同解除不等于全面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软件已上线使用,返还全部已付款将显失公平,故法院仅支持部分违约金,未支持返还。
企业合规建议:软件定制开发合同应明确里程碑验收标准、新增需求变更流程、禁止转包条款及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固定交付、上线、使用及沟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维权提示:作为服务方,即使存在部分违约,也应积极主张已履行部分的对价;作为委托方,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拒付全部款项,否则可能被认定违约。
本案由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秦玉斐律师、杨林峰律师代理,成功为原告某科技公司争取到37.7万元净回款,展现了在复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与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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