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武汉东西湖买卖合同纠纷助供应商追回货款90多万
武汉东西湖法院
案号 (2024)鄂0112民初XXXX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申晓宁
案情简介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大型建筑央企签订空调机组及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某大型建筑央企承建的乐山某重点工程项目分批供应空调设备,合同暂定总价约354万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并配合安装。项目于2022年7月竣工后,某大型建筑央企仅支付230万元货款,剩余近140万元迟迟未付。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某大型建筑央企随即提起反诉,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多联机安装调试及维保义务为由,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扣除质保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支持我方本诉请求:某大型建筑央企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8,161.14元及迟延付款利息
江石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型总包方常以“业主未结算”或“内部流程未走完”为由拖延支付材料款。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在此提示广大供应商:
第一,证据链是破局关键。 当对方拒绝结算时,出库单、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对方在函件或反诉中的自认,均可成为法院认定实际供货金额的依据。不要因为合同写了“以结算为准”就放弃主张权利。
第二,违约金并非“漫天要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违约金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本案中,法院将质保金扣除与违约金主张区分开来,并依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损失情况酌定违约金比例,有效防止了总包方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及时维权,锁定利息。 竣工验收后,付款条件即已成就。供应商应及时发函催款并提起诉讼,主张LPR利息,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