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合同设计费拖欠,法院判付448,182元及分段资金占用费
某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某发包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完成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全部工作并交付成果,发包公司书面确认后仅支付首期设计费,剩余448,182元长期拖欠。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秦玉斐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全额支持设计费448,182元,并判令被告按三段基数、分别自相应起算日按年利率3.85%、3.70%、3.45%支付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4,505元中由被告承担4,400元。
案号:(2025)鲁0303民初13040号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某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淄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公司”)就淄博某城西地块项目签订《淄博某城西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设计总面积约27,666㎡,单价27元/㎡,合同含税总价为746,982元。合同对设计阶段划分、付款节点及成果确认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严格按照约定推进设计工作,依次完成了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全部阶段,并按时向发包公司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发包公司对设计成果进行了书面确认,但仅支付了首期设计费298,800元,剩余448,182元设计费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设计公司无奈之下,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秦玉斐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代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设计费448,182 元(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分三段计算:
以 186,738.30 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 3.85% 计算;
以 186,745.5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 3.70% 计算;
以 74,698.20 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
案件受理费 4,505 元,被告承担4,400 元,原告仅承担 105 元。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