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石律所|合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欠款140余万元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鲁0826民初 号
秦玉斐
案情简介
本案系济宁市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第二期)微山县两城镇标段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原告合肥某劳务公司与被告一安徽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工程分包合同》,承接挖沟、埋管、泵站等劳务。2022年进场,2023年8月因被告资金问题被通知撤场。经监理验收及双方结算,总工程款431万余元,被告仅付291万元,余款拒付。原告诉至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及利息,总包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402,029.1元及利息(以1,402,029.1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LPR 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要求总包方、发包人连带责任及违约损失20.5万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6,333元,被告一承担22,418元。
案件难点
结算依据缺失:合同约定须盖章结算单,但原告仅持有现场人员签字的收方单及未签字明细表,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认定。
多层违法分包下连带责任难突破:发包人→总包→被告一→原告,实际施工人依《建工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受限。
已付款金额争议:被告主张已付291万元(含第三方代付21万元),原告仅认可270万元。
违约损失举证难:误工费17.5万元、材料损失3万元缺乏直接证据,合同又有“无条件接受调整、不主张费用”条款。
利息起算争议:原告主张2023年9月1日起算,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
江石思路
证据链破局:抓住现场管理人签字的《收方单》《审核明细梳理表》,结合监理验收记录及400万元发票,形成闭环,促使法院认定现场签字工程量即为结算依据。
务实调整:连带责任主张受限,及时将重心转向合同相对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及利息。
利息预判: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通常从起诉日起算,提前向当事人说明预期。
江石评析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接工程前应严查上游链条。
施工中“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至关重要,即使无公章,授权人员签字也可形成优势证据。
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通常从起诉日起算;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如LPR倍数)。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