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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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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建设合同纠纷-100多万重复起诉被驳回

某建筑公司将某热力管线工程五、六标段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纠纷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尾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又以代付水泥款、工程款、纳税补税款等未在结算中扣除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两名项目负责人,主张返还约114.7万元。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务公司及其中一名项目负责人,提出重复起诉及自认约束抗辩。法院认定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其诉请实质否定生效判决确认的结算事实,判决驳回全部五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30.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为委托人避免损失合计

案号:(2022)京0106民初9739号

案件背景

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某热力管线工程五、六标段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产生纠纷,劳务公司于2021年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尾款100万元(案号:(2022)京02民终1213号)。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将劳务公司及两名项目负责人列为被告,主张返还代付水泥款、工程款、纳税补税款等共计约114.7万元,理由是其代付款项未在之前结算中扣除。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务公司及其中一名项目负责人委托,提出“重复起诉”及“自认约束”抗辩。

本案核心争议:发包人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主张的款项是否已在生效判决中实质处理?

代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构成重复起诉,其诉请实质上否定了生效判决确认的结算事实,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30.75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为委托人避免损失合计:1,147,860.95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某建筑公司于前案中已经认可涉案两个合同最后剩余尾款为100万元,生效判决亦支持了该主张,现其再行起诉主张涉案款项尚未结算,实为推翻其之前案件自认事实以及生效判决确认事实,于法无据。”

判决书节选

建设合同纠纷-100多万重复起诉被驳回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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